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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(修订)


来源:连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:2018-08-21 11:39:51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为进一步倡导生态节地葬法,深化殡葬改革,推行绿色殡葬,保护土地资源环境,根据省政府《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》(粤府〔2011〕67号)和《关于在清明冬至期间开展生态节地葬法的通知》〔清民福〔2013〕7号) 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奖励对象

在市区指定公墓区域内采取生态节地葬法安置逝者骨灰的家属。

二、奖励范围

辖区内逝者遗体火化后,家属自愿参加生态葬法,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,采取树葬、花葬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法。

三、奖励标准

参加生态节地葬法的逝者,除免除安葬费用外(含可降解骨灰盒、纪念碑刻字等费用),再给予逝者家属1000元奖励金。

四、申请程序

(一)申请

逝者直系亲属向承办生态节地葬法的公墓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;

(二)申请材料

1.《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申请表》(附件);

2.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3.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4.其他补充材料。

五、经费结算

(一)生态节地葬法奖励金,由市财政划拨给市民政局的生态节地葬法专项经费中支出。

(二)生态节地葬法奖励资金由受理单位先行垫资,以现金方式付给申请人。

(三)受理单位在生态节地葬法活动结束后提交《生态节地葬法工作经费情况报告》,上报市民政局审批。市民政局同意后,将奖励金汇入受理单位账户。

六、监督管理

(一)市民政局是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,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。

(二)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,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追回损失外,视情节严重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(三)受理单位应留存所有申请材料,并按要求将材料归档保存、规范管理。

本方案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,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。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的《连州市生态节地葬法奖励实施方案(试行》〔连府办〔2015〕27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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